淼塘说法④ | 国家安全知识知多点
品质大塘 2024-04-15 19:30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自觉关心、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国家安全的真正实现有赖于人人参与、人人有可为。2015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14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2024年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10周年,4月15日是第九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的主题是“总体国家安全观  创新引领10周年”。下面,就让我们跟随淼小法的步伐,了解更多关于国家安全的知识吧。

案例一:

      赵某是一名航天领域的科研人员,在赴国外大学做访问学者期间,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一步步拉拢策反,出卖科研进展情况,严重危害我国家安全。起初,对方只是约他吃饭出游、赠送礼物。随着双方关系拉近,对方不时向他询问一些敏感问题,并支付不菲的咨询费用。赵某临近回国前,对方向他亮明了间谍情报机关人员身份,将赵某策反。随后,该国间谍情报机关为赵某配备了专用U盘和网站,用于下达任务指令和回传情报信息。赵某访学结束回国后,在国内多地继续与该国间谍情报机关人员多次见面,通过当面交谈及专用网站传递等方式向对方提供了大量涉密资料,并以现金形式收受间谍经费。不久后,赵某的间谍行为引起了国家安全机关注意。2019年6月,北京市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赵某采取强制措施。2022年8月,人民法院以间谍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上述案例中,赵某是因航天领域专家的身份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重点关注,进而拉拢策反。与此类案件所不同的是,近年来,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掌握,境外一些组织机构利用个别人对外国生活的向往,诱骗我国公民至国外,逼迫其从事污蔑抹黑我国家形象的活动,严重危害了我国家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

案例二:

      河北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发现,郑某和王某是一家境外所谓“移民服务公司”的境内骨干成员。该公司以“正常渠道移民”为幌子,在我国境内招揽客户,号称仅需10万元“办证费”即可办理移民手续。该团伙通过办理旅游签证等方式,将“客户”运作出国。等到“客户”顺利抵达国外后,该团伙才暴露出真实嘴脸。他们通过威逼利诱等方式,要求“客户”伪造包括户口本、拘传证、强制堕胎证明在内的各类“证件文书”,宣称自己“在国内遭受迫害”,以“无中生有”的所谓“罪证”造谣抹黑我国家形象。随后,该团伙还会以“政治避难代办费”等各种名义向“客户”不断索要费用。“客户”当中的许多人最终因交不起费用,被该团伙抛弃,在家人的接济下艰难返回国内。河北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郑某、王某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分别判处郑某、王某有期徒刑3年9个月、3年6个月。

无论是因蝇头小利逐渐落入圈套,还是以“移民美梦”诱骗利用他人,这些为个人私利损害国家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最终也使自己付出了惨痛代价。国家安全机关提示,国门之外非法外之地,无论身处何处,维护国家安全都是每一个中国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案例三:

       江苏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发现,2020年6月以来,张某一人假扮8名缅甸籍人员,在境外社交媒体网站开通数个账号,介绍国外日常生活、风土人情,发布2万余条帖文,吸引了数万粉丝关注。为了维持其虚假“人设”,张某恶意编造了大量耸人听闻的虚假消息和谣言,引发网民恐慌,造成恶劣影响。在吸引大量粉丝后,张某频繁以造谣、诽谤的方式,发布抹黑我国家形象、攻击党和政府的帖文,甚至煽动教唆他人以暴力方式推翻我国家政权,影响非常恶劣。在充分掌握张某违法犯罪证据后,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张某采取强制措施。

再“精心”的策划和虚假的伪装,也无法掩盖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本质。国家安全机关提醒,互联网不是逃避法律责任的“飞地”,任何利用网络窃取国家秘密、制造传播谣言、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清朗的网络空间需要依法治理,更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共同努力。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七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来源:大塘镇司法所

编辑:郑嘉欣

审校:陈楚强、刘钊文、李敏君、王梓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