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乐从镇严厉打击涉水环境违法行为
乐从发布 2024-04-08 20:18


案例描述

近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乐从监督管理所(下称:乐从生态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重点关注了某金属表面处理企业的生产排污情况。经过深入调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严重违法排污行为,该企业未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理生产废水,而是擅自将生产废水通过地表径流的方式直接排入附近河涌。

乐从生态所执法人员随即委托检测单位对该企业生产设施集水池、排放口、原酸桶的废水进行取样监测。根据《检测报告》,该公司排放口废水中检测因子汞、铬、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其中,“汞”的检测结果为88.8mg/L,标准限值≤50mg/L,超标0.776倍;“铬”的检测结果为39.4mg/L,标准限值≤1.5mg/L,超标25.3倍;“镍”的检测结果为14.4mg/L,标准限值≤1.0mg/L,超标13.4倍。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乐从生态所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规定,以及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乐从生态所对该企业的金属表面处理生产线进行查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第一条第(四)项“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和第一条第(五)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的规定,佛山市鑫泽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本案已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启示

乐从生态所强化日常监管,落实精准治理。执法人员通过前期摸排,掌握有力执法线索,直达企业现场,依法查处偷排漏排的环境违法行为。乐从生态所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提高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水环境质量呈现出稳中向好的态势。

乐从生态所将继续以“零容忍”的态度从源头管控,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坚持铁腕整治,严惩偷排漏排,超标排水等违法违规行为。

来源:乐从生态所

编辑:佛山新闻网 沈楠

审校:岑炽晖、麦丽敏、刘曦莹、钟美花、唐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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