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因员工这一操作,狮山一厂企被罚10万元! | 以案说法⑬
南海狮山 2024-04-03 20:27

南海狮山

华南产业高地,湾区梦想家园。点击上方蓝字关注及设置星标。

一起案件,就是一记警钟。为进一步普法惠民,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狮山监督管理所(以下称“狮山环监所”)梳理了一批现行环保法律法规中,与企业密切相关的典型违法案例,长鸣警钟巩固治理成效,助力打造“绿美狮山”。





【案情介绍】

此前,狮山镇水利、环保部门接到多位市民反映,狮山镇一河涌突发水质污染事故,狮山环监所执法人员接报后立即赶往该河涌。现场发现河涌水质有明显异常,河面漂浮有蓝色液体。执法人员立即对河涌周边工业企业开展排查。

经过排查,该废水为河涌边某印刷厂所排,执法人员发现其厂房内清洗槽、厂房外南面的排水沟均存在蓝色液体。

执法人员在该单位南面排水沟进行废水样品采集。

执法人员对清洗槽废水取样检测,结果显示水样中悬浮物浓度为644mg/L、色度为125倍,均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悬浮物100mg/L、色度60倍),其中悬浮物浓度超标5.44倍、色度超标1.08倍。

经过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清洗印刷版过程中产生含油墨废水,经塑料容器盛装至收集罐集中收集后交由第三方公司处置。

后因工人操作不当,将清洗塑料容器、水槽和员工洗手的时候产生的废水通过清洗槽排水管排至厂房南面的排水沟,蓝色废水经下水道流入雨水管道后排至河涌,导致水质污染。

该单位生产车间设置的清洗槽。



该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八十三条 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部门提醒

生态环境部门提醒广大企业,务必吸取本案教训,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范日常管理,依法依规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共同守护绿水青山,让绿色成为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色调,让企业在健康、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来源:狮山环监所

编辑:佛山新闻网孔达然

审核:麦思颖、王子汉、杨黛梅、刘慧筠


点亮“在看”,让更多人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