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唯一!佛山这一案件入选全国典型案例
佛山农业农村 2024-03-29 19:57

为充分发挥执法典型案例示范和警示教育作用,加大“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力度,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者尊法守法意识,对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农业农村部近日公布了2023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此次公布的15个案例涵盖农资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检疫、长江十年禁渔等领域,总结了各地积极创新执法方式、推进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强化溯源查处的典型经验做法,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其中,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秦某某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依法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案成功入选。

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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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7日,佛山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顺德区伦教街道某仓库存在经营假兽药行为。经查,秦某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出血兰鳃灵等26批次假兽药,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对秦某某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价值265533元;

2.没收违法所得112670元;

3.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罚款1134609元。

涉案产品图片

警示意义

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应当按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无论冠以“××剂”的名称,均应依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市售所谓“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产品中,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应按照兽药监督管理。

相关法律

《兽药管理条例》节选

第七十二条  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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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农业农村部、佛山农业农村
佛山农业农村微信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