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1日,西樵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对佛山市某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吴某榉承包了该公司的焊接工艺,聘请了工人吴某栩、岑某先,并安排他们上岗从事焊接工作,经查,吴某栩、岑某先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执法人员首先对照特种作业目录,确定上述工人进行的是焊接和热切割作业,然后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网页查询持证情况后,并对相关人员询问特种作业人员、操作和持证等情况,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实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事实。
吴某榉聘请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吴某榉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执法人员发现该项目现场有两名工人正在焊接作业,首先对照特种作业目录,确定该工人进行的是焊接和热切割作业。然后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网页查询持证情况后,并对相关人员询问特种作业人员、操作和持证等情况,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实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事实。
本案执法程序合法、迅速高效,最大限度减少了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带来的潜在风险。吴天榉作为承包项目的负责人,应当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聘请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否则将会造成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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