淼塘说法③ | “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品质大塘 2024-03-20 22:06

在生活中,校园暴力、家庭暴力等相关事件频频发生。当遇到侵害时,大多数人会选择还手从而保护自己。这不禁让我们产生了疑问,“还手”属于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呢?近期的热播电影《第二十条》中,有许多关于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案件,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淼小法你好!我最近看了《第二十条》,但是对于其中的一些概念并不清晰。比如如何界定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可以帮我解答一下嘛?

塘心姐姐你好哦!没问题,那让我来帮助你!首先,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让我们先了解一下两者的概念吧~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又分为一般防卫、特殊防卫两种情形。
一般防卫有五种基本条件:
(1)起因条件:需要有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

(2)时间条件:需要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

(3)主观条件:需要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4)对象条件:需要针对侵害人防卫。
(5)限度条件:需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标志。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目的是出于反击和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这是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3)主体要件: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4)主观要件: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通常表现: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

我明白了!我可以通过观察他人还手的目的是否为了保护自己、还手的对象是否为侵害人本人以及还手的程度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等来区分“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

没错,如果遇上类似的情况,你可以将正当防卫的条件与两者区别相结合来进行维权。下面我帮你整理了两者具体区别,一起来看看吧!

两者区别

1.主观心态。正当防卫的主观心态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故意伤害的主观心态则是故意地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
2.行为的性质和目的。正当防卫的行为通常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故意伤害则是出于伤害他人的目的。
3.行为的对象和限度。正当防卫的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且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如果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即使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也可能构成故意伤害。
4.不法侵害的性质和程度。正当防卫适用于面对正在进行且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行凶、杀人、抢劫等,在这些情况下,即使防卫行为造成了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淼小法,那对于争议较大的案件,法院会如何确定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呢?

对于生活中发生的事件,往往更为复杂。如果单单从理性角度出发,我们无法确定某些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那么,我们就需要设身处地,充分考虑到受害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紧迫状态与紧张心理,防止以事后理性状态去评判受害人的行为。除此之外,法律不是冰冷的文字,法理情是相统一的。注重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立足具体的情景中模拟一般人的可能反应,更有利于分析现实情况。

那在电影中,检察院是如何确定王永强反杀案属于正当防卫而非故意伤害的呢?

跟随我的脚步,一起分析分析吧!

案例分析一

案件回顾

王永强的妻女都是哑巴,为了给女儿治病,借了高利贷。债主刘文经逼债,把王永强困锁在门外,进入屋内强奸了王永强的妻子郝秀萍,事后离开。王永强挣脱束缚后,与刘文经打斗。在刘文经去车上拿刀的过程中,王永强用剪刀捅刘文经。经鉴定,刘文经身上留下了26处伤口(前胸10处,后背16处,其中两刀为致命伤)。刘文经在医院接受了一段时间的治疗后,未能苏醒,最终死亡。王永强被逮捕,公安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立案。后经检察院调查,认定王永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王永强无罪释放。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在刘文经从王永强家中离开后,王永强冲出家门,与刘文经扭打至一起。此时刘文经的非法拘禁行为、强奸行为、侮辱行为均已结束。但在此情况下,因刘文经的取刀行为导致了双方暴力程度的升级,所以王永强有权对刘文经正当防卫。根据《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六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在本案中,当刘文经转身回车取刀开始,就具有了“行凶”的现实危险性,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已经存在,因此王永强对刘文经的攻击可以构成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王永强的防卫行为最终导致了刘文经的死亡,但死亡结果并未超出防卫的必要限度。

电影里是否有涉及故意伤害的情节呢?淼小法能帮助我了解一下嘛?

可以呀,我们来看几个片段吧!

案例分析二

案件回顾

片段一 :张科在学校厕所校园霸凌同学,脱去同学衣物并对其施加暴力。
片段二:王永强遭受放贷人的暴力催债,恐吓威胁,并且长期经受刘文经的欺辱。
片段三:张科被出手阻止其校园霸凌的韩雨辰打伤,从而怀恨在心,放学后纠集一帮混混对韩雨辰进行了殴打。

案例分析

要判断上述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首先要看其行为主体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其次需经过专门的法医鉴定,若构成轻伤,则达到了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可立案侦查,若构成故意伤害罪,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若其殴打行为,未对受害人造成伤害或只造成轻微伤,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但可给予批评教育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采取行政处罚。
在关于“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话题的探讨中,以《第二十条》为例,其充分展现了了法律在面对困难群体时的柔性与关怀,展现了在正义与良知面前法律条文强度之外的温度。它对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两者如何界定提出了深刻的思考。
与此同时,不论是在电影还是现实中,淼小法希望每一个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都要学会保护自己,也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
本次释法特别鸣谢大塘镇“政校合作”伙伴“华南农业大学法律实践教学中心”!

参考/引用文章

[1]罗翔说刑法:电影第二十条观后,正当防卫的“难题”与“破题”[2024.02.12]

[2]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棋牌室上演现实版《第二十条》[2024.02.23]

[3]CCTV今日说法:被改写的人生[上]—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2024.02.28]

[4]澄城检察日报: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李战胜、蔡艺婷[2023.08.01]

[5]全国人大代表李志伟评《第二十条》:在办案中体现止于至善的追求[2024.03.01]

图片来源:微博、百度、小红书。

来源:大塘镇司法所

编辑:郑嘉欣

审校:陈楚强、刘钊文、李敏君、王梓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