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知识 | 违规兼职或者兼职取酬行为的认定与处分
佛山机关党员红 2024-03-20 19:57

违规兼职或者兼职取酬行为,是指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依照规定应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违反有关规定”,是指违反了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或者省一级党委制定的有关规定兼职的文件规定。

这里所称的“经济组织”,是指企业、公司等按一定方式组织生产要素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这里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政党、政府之外的各类民间性、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商会、促进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各种民办学校、医院、福利机构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种基金会,等等。

【相关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来源:中共佛山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编辑:佛山机关党员红微信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