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佛山多人私自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野钓?
通通逃不过执法“天眼”!


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取证,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5名垂钓人员均被依法处以1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非法进入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并劝离。

丹灶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发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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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

航道

我国在2008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六条明确要求:凡是供应饮用水的水源地都要划定保护区。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三级。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项目,需统一交给当地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已建成的也要由当地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二级保护区内可以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但要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准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但在不增加排污量的前提下可以改建。
根据需要,当地政府应当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污染物直接排入水源,确保饮用水安全。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丹灶监督管理所、环保科普365、国家长江保护修复联合研究中心、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