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企未按要求组织应急演练,罚款20000元|以案释法
南海西樵 2024-03-19 18:45

西樵某织造厂

未定期组织生产事故应急演练

被罚20000元

西樵君提醒各生产经营单位

应急演练莫忽视,事故发生懂处置!

· 案情概况 ·

2023年11月15日,西樵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对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某某织造厂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织造厂有制定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但未定期组织演练。

该织造厂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

结合违法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决定对该织造厂作出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温馨提醒 ·

应急预案只是为实战提供了一个方案,如要切实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协调、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经常性的演练提高实战能力和水平。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出台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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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 | 西樵司法所、西樵镇应急办
编辑 | 佛山新闻网 林婉妍
审校 | 何锦婷、杨荣燕王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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