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备案”被罚?速看环境应急预案怎么做!
山水均安 2024-03-15 21:21

某镇街对企业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调查,该公司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于2022年4月3日已过期,时至今日仍未编制新的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依法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强化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规范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推进环境应急体系建设,是强化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和化解的必要保障。环境应急预案是企业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手册,能够帮助企业快速、高效地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减少事故的影响。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如何备案?

哪些企业适用简化备案程序?

一起看看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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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完成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后

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演练、应急培训

和预案修订等各项任务

摸清自身环境应急能力问题和短板

及时开展整改,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相关工作如有疑惑,可径向均安生态环境监督所咨询。

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联系人:张工

联系电话:0757-25388107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永安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大厅2楼

来源:佛山生态环境、均安生态环境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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