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和做好居民特别扶助计划工作,有效提高本区户籍家庭应对意外伤亡的抵御能力,高明区民政局根据近年开展特扶工作情况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近日,新修改的《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以下简称“特别扶助计划”)是指对具有高明区户籍居民因意外身故、疾病身故带来的经济损失提供扶助。
特别扶助计划适用对象包括
意外身故和疾病身故两种类型

意外身故是指身故年龄为0-60周岁的居民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居民的身体受到伤害;因意外身故18周岁以下的一次性给予扶助10000元;18周岁至60周岁的一次性给予扶助20000元。
疾病身故是指身故年龄为20-55周岁的居民因疾病导致死亡,因疾病身故一次性给予扶助25000元。

故意杀害、故意伤害的;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无牌无证驾驶、酒驾、醉驾、驾驶不符合国家使用标准的车辆,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被认定为违反交通法规的主责、全责、同责的;已享受政府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
申请人需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金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村(居)委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进行公示5天,填写意见后上报镇(街道)进行审核;镇(街道)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区慈善会审批;区慈善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审批,如果符合条件的,由区慈善会将特别扶助金通过银行发放到受助人的存折。
(一)申请书(由其亲属书写);
(二)填写《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金申请审批表》;
(三)提供火化证明;
(四)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的,需提供意外事故证明(若为驾驶机动车者,需提供有效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同时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调解书》);
(五)因一般意外身故的(0-60周岁的居民),其亲属需提供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六)因疾病身故的(20-55周岁的居民),需提供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病历或出院小结;
(七)提供身故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确认为接收特别扶助金的该名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及高明农商银行存折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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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发布微信编辑部
来源:高明融媒体中心、高明区民政局
编辑:高明融媒体中心麦颖琳
审校:谭健才、黎翠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