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专题研讨会
风险隐患整治部署会
多部门联动实地排查监管
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
西樵在行动!
为深刻汲取南京“2·23”火灾事故的教训,排查整治西樵镇高层住宅建筑风险隐患,预防和减少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西樵镇上下联动,开展高层住宅建筑电动车自行车管理专项整治。

党建牵头,纪委监督
集中召开专题研讨会
在党建引领下,西樵镇积极发挥纪委的监督作用,组织召开了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专题研讨会。西樵镇党委副书记伍新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霍志恒及西樵镇房管所、消防救援所、市政办、综合执法办、自然资源所、镇纪委、城市社区等多个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专题研讨会议。

西樵镇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专题研讨会现场。
会议中,各部门结合南京“2·23”火灾事故案例,对电动自行车在停放、充电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就如何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完善相关规范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霍志恒要求各部门要以此次座谈会为契机,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确保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伍新宇在会上指出,电动自行车作为群众出行的重要工具,其安全管理不容忽视。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会议最后,各部门就下一步电动自行车安全整治工作进行了具体研究和部署,明确了工作目标和任务。

区级指导,单位落实
整治部署会有序开展
3月7日,西樵镇消防救援所联合房产管理所、综合行政执法办、市场监督管理所、城建和水利办以及南海燃气公司等相关部门,召集全镇各小区物业负责人,共同开展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整治部署会。会议就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重点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
一是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的规范:明确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区域和充电设施的设置标准,确保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避免乱停乱放现象。
二是加强消防设施的配置和维护:确保高层住宅建筑内的消防设施完备且运行正常,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扑救。
三是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通过宣传栏、广播、微信等多种渠道,向居民普及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四是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物业小区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责任,确保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五是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定期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区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西樵镇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整治部署会现场。

部门联动,全面排查
集中整治电动车停放、充电乱象



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
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入电梯
要负这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无法设置或者改造的,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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