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电动车!西樵全面严查→
南海西樵 2024-03-09 12:18

召开专题研讨会

风险隐患整治部署会

多部门联动实地排查监管

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

西樵在行动!

为深刻汲取南京“2·23”火灾事故的教训,排查整治西樵镇高层住宅建筑风险隐患,预防和减少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西樵镇上下联动,开展高层住宅建筑电动车自行车管理专项整治

党建牵头,纪委监督

集中召开专题研讨会

在党建引领下,西樵镇积极发挥纪委的监督作用,组织召开了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专题研讨会。西樵镇党委副书记伍新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霍志恒及西樵镇房管所、消防救援所、市政办、综合执法办、自然资源所、镇纪委、城市社区等多个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专题研讨会议。

西樵镇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专题研讨会现场。

会议中,各部门结合南京“2·23”火灾事故案例,对电动自行车在停放、充电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就如何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完善相关规范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霍志恒要求各部门要以此次座谈会为契机,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确保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西樵镇党委副书记伍新宇发言。

伍新宇在会上指出,电动自行车作为群众出行的重要工具,其安全管理不容忽视。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西樵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霍志恒发言。

会议最后,各部门就下一步电动自行车安全整治工作进行了具体研究和部署,明确了工作目标和任务。

区级指导,单位落实

整治部署会有序开展

3月7日,西樵镇消防救援所联合房产管理所、综合行政执法办、市场监督管理所、城建和水利办以及南海燃气公司等相关部门,召集全镇各小区物业负责人,共同开展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整治部署会。会议就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重点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

一是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的规范:明确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区域和充电设施的设置标准,确保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避免乱停乱放现象。

二是加强消防设施的配置和维护:确保高层住宅建筑内的消防设施完备且运行正常,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扑救。

三是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通过宣传栏、广播、微信等多种渠道,向居民普及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四是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物业小区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责任,确保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五是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定期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区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西樵镇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整治部署会现场。

部门联动,全面排查

集中整治电动车停放、充电乱象

近日,西樵镇消防救援所联合镇房管所对镇内多个住宅小区进行电动自行车停放及集中充电桩建设检查。检查人员先后对雅居乐、锦绣龙湾、滨城龙湾、凰樵圣堡、碧玉名轩等多个小区进行了现场检查。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详细查看了充电桩的布局、设施设备、安全警示标识等,并与小区物业管理负责人进行了深入交流,了解了充电桩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要求各物业和属地社区立即制定有效的整改方案,并限时完成整改。

同时,检查组还强调了充电桩建设的重要性,要求各物业和社区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确保充电桩的安全运行。

接下来,西樵镇将继续深化高层住宅建筑电动车自行车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拘留、罚款!

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

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入电梯

要负这些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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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无法设置或者改造的,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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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 | 西樵镇消防救援所、佛山新闻网、广东消防、佛山消防
编辑 | 佛山新闻网 赖沅贝

审校 | 何锦婷、杨荣燕王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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