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260万元!行拘!西樵严厉打击这类行为→
南海西樵 2024-03-06 19:33

近日,西樵镇环保部门

查处了一起

非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案件

依法对当事人石某

处罚款人民币260万元整

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案件详情及执法依据↓

案件详情

2023年11月20日,西樵镇生态环境监管所执法人员到我镇百东村某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石某承租的厂房内收集、贮存约160个装有废矿物油的铁桶、空铁桶、胶桶、吨桶;且厂房内有油管、轻型小货车、电动抽油泵、手动抽油泵、手推车等工具。执法人员现场对厂房内三个点位进行采样取证并送检。经司法鉴定,送检材料均为废矿物油,废矿物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版)中废物类别: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厂房内存在大量装有废矿物油的容器及经营工具。

根据司法鉴定结果判定,当事人石某存在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执法人员现场采样取证。

法条依据及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西樵镇依法对当事人石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6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西樵镇环保部门依法将案卷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石某实施行政拘留。

此次案件的查处,充分展示了西樵镇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和坚决打击的决心。接下来,西樵镇将结合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专项整治提升工作,持续加大对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的查处力度,并定期组织专项执法行动,全面整顿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超范围经营、占道经营等行业乱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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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 | 西樵镇生态环境监管所
编辑 | 佛山新闻网 林婉妍

审校 | 何锦婷、杨荣燕王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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