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我在岗!佛山筑牢社矫“防火墙”

春节期间,佛山社区矫正工作者们放假不放松,守岗护平安。





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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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六条,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为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监管教育工作,切实维护春节期间社会安全稳定,顺德区龙江司法所社区矫正值班员对124名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信息化核查。在“广东省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上,工作人员发起“点验”抽查,抽查社区矫正对象轨迹,全面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动态,重点对申请外出的社矫对象进行定位信息的核查,对发现的违规越界及信息化核实异常、失败人员第一时间进行实地核实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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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辅导是社区矫正教育帮扶的重要内容之一,体现了国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关心和帮助。根据《社区矫正法》第四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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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身份信息应依法保密。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五十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应按期组织解矫。根据《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四条,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