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房公积金执法申告是否有追溯时限?
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9年4月3日颁布实施,根据《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此日期之后应依法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若职工属于上述强制缴存范围的单位在职职工,发现单位没有按《条例》规定办理缴存登记及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及时先向工作单位反映,要求按国家法规规定办理缴存登记及缴存公积金。如单位不办理,再将该情况以书面形式实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而不是待离职才反映。如果被申告主体撤销、结业,即申告对象不存在或灭失,执法申告无法成立,所欠住房公积金也无从追讨。
执法申告是否一定要实名?
能否多次对同一单位提出申告?
执法申告业务能否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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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申告是否一定要实名咨询执法申告情况/进度?
为保障个人隐私,故必须本人实名咨询本人的执法申告情况/进度;如委托人(职工)和被委托人(代办人)已在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委托代办手续的,也可代为咨询委托人的情况。
注:为保障信息安全,如职工本人已通过热线工单反映,其他人不能再代为咨询。
职工可否对同一单位多次提起执法申告?
如申告时间不重叠,市民可按《职工对单位不依法规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执法申告手续须知》提起执法申告。
执法申告书是否有填写的模板?
执法申告书可登录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办事指南——业务指引——执法申告须知——《职工对单位不依法规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执法申告手续须知》中下载填写。
执法申告相关业务是否都能代办?
可以。
申告人可办理委托手续。被委托人可凭委托人(申告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办理。
注:委托书无固定模板,内容上能反映被委托人、委托人(申告人)、委托事项、双方签名及落款日期等信息即可。
执法申告相关业务是否五区通办?
全市受理,建议属地办理。
个体工商户是否属强制缴存对象?
个体工商户不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强制缴存对象。
如何理解“提供在职期间的工资收入证明或凭据”?
包括但不限于:
1、加盖银行有法定效力印章的交易明细;
2、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
3、能完整反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保缴纳情况缴费工资的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4、单位盖有效印章、职工签名确认的工资条/表等能反映申告人在职期间的工资收入情况的有效材料。
执法申告是否一定要实名?
是。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督促和以行政执法的形式,促使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和权力,但国家并未赋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到用人单位检查用工情况、职工的收入情况等,因此必须依靠广大职工真实反映情况、提供依法有效的资料(如是否在职职工、在职时间、在职期间的收入,等等),才能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这些要件和执法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无法作出有效的行政处理意见(决定),这些行政执法要求是国家行政立法对有权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部门的法定要求。
(一)职工申请执法申告,现因个人原因需要撤诉的;(二)职工已补缴个人部分,现拟申请退回资金的。具体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一)如拟撤诉,是申告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申告人可预约至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业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二)如拟退款,必须由缴款人提起退款申请。请缴款人预约至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业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并需同时提交一份缴款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和缴款凭证的复印件。
职工办理执法申告后,应如何进行补缴?被申告人单位应如何进行补缴?
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和个人两部分缴存的资金构成的,并由单位代扣代缴。针对已提起执法申告的案件,一般情况单位应向中心主动申报职工应补缴额,故申告人应将个人部分缴存至单位,以便单位进行代缴。如双方无法就应补缴额达成一致意见,可按《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中的缴款途径汇缴至中心账户。
(一)个人如收到《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如何缴款?
请申告人于收到此确认函之日起7天内将个人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缴交到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设的账户(汇缴方式详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缴款通知书(执法申告)》,汇缴款时须备注“缴款登记号”),并于限期内把缴交凭据和签名确认的《补缴住房公积金明细确认表》交回给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便进入下一步的行政执法流程。
注: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缴款通知书(执法申告)》为《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附件。
2、超过7天的,请尽快按上述要求缴款并提交材料,待缴款及提交材料后,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作出下一程序。
(二)被申告单位应如何进行补缴?
被申告单位在收到函件后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申告人申报登记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并由单位代缴代扣。
如申告人对被申告人的申报不予确认的,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作出《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行政处理决定书》,如单位对函件无异议的,被申告人应按函件指引进行缴款。
注:
1、被申告单位对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函件有异议的,请指引预约至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业务窗口提交反证及书面情况说明。
2、超过7天的,请及时缴款或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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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对单位不依法规建立和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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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12345微信编辑组
来源 | 佛山12345
编辑 | 佛山新闻网 武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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