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为明城工业园区。洪海摄
明确三类奖励扶持对象:
•一是2024年1月1日后认定的工业类低效产业用地。
•二是城市更新“工改工”旧厂房产业用地。
•三是拆除重建类村级工业园改造产业用地。
同时,明确闲置用地、预售地以及存在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协议、监管协议约定情形的用地改造提升项目,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
1.动工建设奖励。符合工业类低效产业用地、“工改工”情形的产业用地,土地权属人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正式动工建设的项目,按每平方米15元标准给予奖励。项目按高标准厂房条件建设的,按每平方米20元标准给予奖励。
对于2025年12月31日前正式动工的,按每平方米10元标准给予奖励。项目按高标准厂房条件建设的,按每平方米15元标准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均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证载新建厂房建筑面积计算。
2.竣工验收奖励。项目新建工程按最新签订的投资协议或监管协议约定工期全部竣工并通过综合验收备案后,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3.土地流转奖励。符合工业类低效产业用地、“工改工”情形的产业用地,于2025年12月31日前,通过整体或分割转让等方式(股权转让除外)引入投资者开展新产业项目建设,且重新签订监管协议的,对变更后的土地权属人,按照办理土地、房产过户时新增财政贡献区级留成部分50%的金额标准给予奖励。
4.效益增长奖励。符合工业类低效产业用地、“工改工”情形的产业用地,项目权属人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提升并达到投资协议或监管协议约定条件的,自次年起(按自然年度),连续3年分别按新增财政贡献区级留成部分的100%、80%、60%的金额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期间必须持续达到监管协议约定条件,否则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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