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普法 | 男子“闪婚”又“悔婚”:10.8万彩礼也要退回来!
绿色陈村 2024-02-08 00:30

姐妹有援人

今日话题

  领了结婚证

还要返还彩礼吗? 

“他要全额返还‘五金’和‘彩礼’,之前筹备结婚花的钱,我要独自承担吗?

“当初就不应该闪婚!现在太后悔了……

(本故事出现的案例均已经当事人授权,部分信息已作模糊化处理)

他说,我是他的“救赎”

我叫阿妍,今年28岁,目前离异。事情要从去年年中说起......

去年端午节前,我妈让我把粽子送到姑妈家,就在那时,我遇见了阿浩。平时我不太擅长和异性相处,所以我连跟他对视都没有勇气。长辈们简单聊了几句,就让阿浩送我回家。我后知后觉发现,我“被相亲”了。

为了“应付”长辈,我们互加了微信。阿浩在周边的城市工作,一个月才回家一两趟,所以我俩很少见面,偶尔他在微信找我聊天,我都是礼貌性回复,没什么“火花”。

一天,他突然发了多条语音过来。他应该是喝醉了,哭诉自己很难过。原来,他在去年年初和谈了五年的女朋友分手,那晚他刷到前女友的朋友圈,看到她和新欢“秀恩爱”。

我打电话给阿浩,耐心地安抚他、开导他,确认他情绪平复下来,我才放心挂了电话。

那天之后,阿浩每天主动跟我聊起他的工作和生活,我也慢慢开始和他分享我的日常。

7月初的一个周末,阿浩约我吃饭。他说很感谢我那段时间的陪伴,让他快速摆脱失恋的阴影。那晚,他还向我表白了。我第一次感受到,眼前的这个男人很需要我,考虑了一晚,我答应了。

认识3个月,我们闪婚了

“我看你和阿浩谈得挺稳定的,打算什么时候结婚?”我本想说不着急,但爸爸却抢先说:“你年纪不小了,婚后还要生小孩,现在领证差不多了。找天约阿浩爸妈谈一谈结婚的事吧。”

很快,双方父母把彩礼、“五金”、嫁妆等谈好了,催促我和阿浩赶快领证。9月末,没有任何求婚仪式,我们登记结婚了。当月,阿浩向我转账8万元,并附言“彩礼”。另外转账2.8万元,备注为“五金”。

结婚后,我尝试跟他商量解决两地分居的问题。阿浩说,他工作稳定,前景好,再干一年半载还有机会升职,不想放弃。

阿浩向我保证每个周末都会回来陪我,让我多体谅他。尽管我不是特别情愿,但还是答应了。

“闪离”后,他要求退彩礼

我开始着手筹备婚礼,前面都很顺利,直到讨论婚庆酒席……

我爸提出与阿浩爸妈见面,说酒席数量要改动。我爸说他只有一个女儿,要把所有的亲戚朋友都请来,大概要二十多桌。他还说摆酒的地方不够高档,想换一家。

阿浩爸妈的脸色明显沉下来,阿浩急忙打圆场:“我和小妍当初说我们可以负责几桌酒席,现在多了二十桌,需要再商量。”

“当初约定的彩礼和‘五金’只有那么少,酒席上多要一些不过分吧!或者你们再补10万彩礼也行。”我妈说。

阿浩爸妈没有退让,建议不办联婚,各自摆酒席请客。

当天的见面可以说是不欢而散。第二天,阿浩说他父母决定延后举办婚礼。自那以后,阿浩周末回来的次数越来越少。11月,阿浩说厌倦了处理这些烦心事,提出离婚。

我不同意,跟他说,只要等双方父母冷静下来,好好商量,问题应该不难解决。阿浩没再回应,还搬出了我们的“小家”。

我听姑妈说,有人看到阿浩和前女友在一起吃饭。我好像明白了什么。

当阿浩再一次提出办理离婚手续时,我同意了。我以为一切都结束了,阿浩却发来信息要求返还彩礼。

爸妈觉得我和阿浩此前登记结婚,还一起生活了近三个月,不需要返还彩礼,更何况筹备婚礼、拍婚纱照、共同出游、亲友往来过程中,已用彩礼支出了一部分。

我对阿浩的信息不予理会,没想到他到法院起诉我,要求我返还彩礼10.8万元。

遇到这样的问题

该如何处理?

看“姐妹有援人”分析!

“姐妹有援人”律师释法

双方已经履行婚约,也曾共同生活,女方要返还彩礼吗?

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在双方离婚时一般不予返还彩礼。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应当在扣减已经使用部分和无法返还的嫁妆部分基础上,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小研与阿浩虽有短暂同居经历,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认定为已经有稳定的共同生活。鉴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阿浩支付彩礼后双方有共同筹备婚宴、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共同开销的情况,小妍应返还彩礼,但应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扣减

“五金”算是“彩礼”吗?

彩礼是以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该目的包含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等多项因素。

备注为“五金”的2.8万元,符合婚礼习俗中对于彩礼的一般认知,也应当认定为彩礼

(温馨提示:上述意见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在实际个案处理中,需结合更多信息综合分析。)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年1月18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针对彩礼认定范围、返还原则等予以规范,自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彩礼

请注意这些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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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有何区别?

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

《规定》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

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应当坚决予以打击。《规定》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明确以下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新增两种情况下彩礼返还规则

近年来,涉彩礼纠纷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规定彩礼返还问题,但尚有两种情况未予规定,需要完善相关规则: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

《规定》明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

《规定》明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维姐有话说

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我们倡导树立正确的爱情观、婚姻观,不要让彩礼成为美满婚姻、和谐家庭的枷锁或障碍,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来源:陈村镇妇联、陈村镇妇联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工作站

编辑:陈村镇融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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