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更合镇持续开展打击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
更合发布 2024-02-05 19:51

新春佳节将至,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开始进入活跃期。为切实打击烟花爆竹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更合镇正大力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查处无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擅自设立储存场所、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防烟花爆竹领域各类事故的发生。近日,更合镇有人因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传唤配合案件调查!

2024年1月31日下午,更合镇应急办联合更合派出所开展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专项检查。检查发现更合镇水井村委会某商店一楼门面及夹层存放有大量烟花爆竹,储存烟花爆竹共计205箱,总重量2.3吨。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烟花爆竹制品予以扣押,并对收缴的烟花爆竹予以销毁,嫌疑人李某被公安机关传唤配合案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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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获的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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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销毁现场

★ 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合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温馨提醒您,购买烟花爆竹请到正规零售店,不得在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切勿无证储存、经营、运输以及通过手机互联网售卖烟花爆竹。

更合镇烟花爆竹正规零售点

1、佛山市高明区杰仔烟花爆竹零售店,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合大道179号之5、6商铺;

2、佛山市高明区财兴烟花炮竹专营店,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楼接源街自编1号(供销社办公楼后面);

3、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叁佰烟花爆竹零售店,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西昌路和尚车(土名)自编1号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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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更合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编辑:冯舒婷
审校:严敏霞、谢俊彦、邓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