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 | 南山镇一村民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结果……
绿韵南山 2024-02-05 19:30

2024年1月31日22时,公安部门根据前期掌握的线索联合应急管理部门在南山镇一自然村自建房内捣毁一个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仓库,现场扣押烟花爆竹40箱,总重量287.21kg,总药量19.51kg,抓获嫌疑人1名。

目前,涉案烟花爆竹已扣押,公安机关对嫌疑人潘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烟花爆竹。广大市民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自觉从持证经营门店购买烟花爆竹,抵制非法劣质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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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南山镇应急办

编辑丨钟紫颖

审校罗仲元 李燕君 侯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