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时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C、D类)
要在区政府公布的燃放时间
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农历年廿八、年廿九(即2月7日和2月8日)8时至23时;(二)除夕、年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的8时至23时;(二)以智城路、新城路、环湖路、德民路为界以东区域及沿江大道、澄海路一带河堤段。(三)新滘社区美岸公园部分河堤段(工业路往兴业路约200米一带)。除划定燃放区域外,其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民仅限燃放C、D级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注明“个人燃放”“C(D)”字样),严禁燃放A、B类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类别以产品包装标识为准。
(一)应在合法烟花爆竹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点应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无证摊点和沿街兜售的不法商贩处购买来路不明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烟花爆竹零售点30米内燃放地面类烟花爆竹,不得在烟花爆竹零售点80米内燃放升空类烟花爆竹。(三)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在建工地、树木、公共绿地、高压线、窨井等容易引起火灾的场所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七)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八)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九)遵守属地镇(街道)对烟花爆竹燃放区域的现场管控措施。(十)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