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开展政府采购及政策文件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实务培训
佛山轨道交通 2024-02-01 17:57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等部署要求,扎实有效推进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着力提升审查人员的能力和水平1月31日上午,佛山市轨道交通局邀请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曾少荷律师开展政府采购及政策文件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实务培训。

曾少荷重点解读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有关审查标准,同时结合市轨道交通局工作实际,对业务工作中存在的认识误区以及常见的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让参会人员对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曾少荷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是提高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二是预防因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所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风险。

市轨道交通局副局长杨靓毅表示,各科室要加强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制度、政策学习力度,增强业务技能和本领,强化工作责任心,确保各项工作依法、合规开展;要履职尽责、压实责任,牢固树立纪律意识,守好廉洁自律底线,严格执行轨道交通领域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轨道交通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通过此次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各科室、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业务骨干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认识,并对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正确运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了更好的理解,提高了公平竞争审查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也为推动轨道交通行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深入开展,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夯实了工作基础。

公平竞争审查小知识

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审查标准:“四个方面”“十八个不得”
01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 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 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02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 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 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 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 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03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04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 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编辑 | 佛山市轨道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