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庄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组织召开全镇规范树木修剪专项工作会议,镇城建和水利办、镇农业农村办、禅经区、镇供电所、镇公用事业服务所相关负责人、各村居分管领导及绿化管养公司负责人、物业小区代表参会。
会议传达了上级相关工作指示,强调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切实做好城市绿化树木保护和管理工作,要充分认识规范树木修剪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会议通报了全镇树木过度修剪案例,以图文并茂的方式向与会人员介绍树木修剪的技术要点,指出各单位要依据《佛山市园林树木修剪技术指引(试行)》,规范修剪,提升绿化养护管理质量。
会议讲解了最新修订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23年修订)相关条例,根据该条例第33条第8款和第40条规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可依法对未经审批的树木重度修剪行为进行处罚。接下来,镇执法办将对目前发现掌握的树木重度修剪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坚决保护城市绿化成果,构筑不乱修剪、不敢乱修剪的树木保护格局。
镇公用所负责人强调,要提高政治站位,按照会议要求,层层落实责任、逐条逐项有序推进;要坚持标准,精细实施,展现城市新变化、新面貌;要加强管理,按照树木砍伐、迁移相关流程申请审批,做好报备;要加强技术培训,重视实效,守牢安全底线,营造和谐、精致、秀美的绿化环境。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2023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居住区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由提供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人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的,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其他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国土三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没有规定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为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绿化管理制度,及时修剪影响人身、房屋、交通和管线安全的树木,及时扑灭植物疫情。树木修剪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第二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迁移树木;确无迁移价值的,经批准可以砍伐树木:(一)对人身安全、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通过修剪不能有效治理的;(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未能有效治理的;迁移生产绿地树木、个人自有房屋庭院内零星树木的,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条 经批准迁移树木的,申请人应当落实树木迁移地点,承担迁移和养护费用,采取保护措施,并于迁移完成后十五日内将迁移数量、树种、胸径、移植地点和养护管理等信息资料报批准迁移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迁移树木的养护和管理。树木迁移后一年内未成活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申请人补植相应的树木。第三十一条 因抢险救灾、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绿地或者迁移、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实施。相关单位应当在险情排除后五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因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无法避让或者无法有效保护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且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确需迁移城市古树名木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提交省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在审查时应当组织现场查勘和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可以适当采取修剪、支架等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二)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供排水等绿化设施的;(八)违反有关规范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破坏树木根系的;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砍伐、迁移树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每株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修剪古树名木的,按照《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规定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导致树木死亡的,可以处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可以处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导致树木死亡的,可以处每株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