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曝光 | 未制定并落实粉尘清理制度,依法处罚
佛山石湾 2024-01-21 19: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某五金加工厂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关键词

可燃性粉尘、粉尘清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2日,执法人员接报辖区内的佛山市禅城区某五金加工厂内加工设备着火,过火面积约4平方米。执法人员立即奔赴现场,对该单位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主要设备有磨砂机3台,现场有粉尘堆积,厂内有燃烧过的痕迹。经查,该单位在事发时正从事五金加工生产经营活动,加工过程中产生纤维粉尘(属可燃性粉尘),粉尘经喷淋塔收集沉积,由于该单位未制定并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从而诱发此次事故发生。

该单位未制定粉尘清理制度,未及时清理粉尘,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单位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佛山市禅城区某五金加工厂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对佛山市禅城区某五金加工厂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醒 

石湾镇街道应急办提醒:可燃性粉尘,是指在大气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纤维或者飞絮,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的相关规定,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法律普法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 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石湾镇街道应急办

编辑|石湾镇街道宣传文体旅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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