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槎街道公布一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张槎微新闻 2024-01-17 22:30

2023年以来,张槎街道保障辖区消费者用药用械用妆安全,抓严抓实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工作,严厉打击药械化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案件,现公布典型案例

01

某药店销售处方药未查验并登记处方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9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辖区某药店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药店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但抽查处方药“盐酸二甲双胍片”(国药准字H11021518)和“格列齐特片”(国药准字H44021592)的销售记录。当事人无法提供与已销售的涉案药品相应处方单,现场陈述涉案药品均未凭处方单销售。

当事人销售处方药未查验并登记处方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药品需在医师和药师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切不可随意使用。而处方药的副作用相较于非处方药更大,需医生处方且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凭处方单开具处方药,是对病人、顾客的负责,也是商家对自己的保护。本案对商家在处方药销售中的细节问题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提醒商家在销售药品上要严格审慎,缺一不可。

02

某公司涉嫌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制度及从事医疗器械网络经营未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在产品页面展示注册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3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但未建立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制度,现场未能提供被抽查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当事人从事医疗器械网络经营未按要求在产品页面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也未向所在地相关部门备案

针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和第(四)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交易逐渐普及,线上销售医疗器械数量也逐渐增多,本案涉及的违法行为较多,但也是经营者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容易忽略的,通常各行为之间互相联系,造成多处违法情况。本案严厉打击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警示广大经营者严格自查、促进社会共治、共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良好生态具有积极意义。

03

某美容美甲店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8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到辖区某美容美甲店化妆品经营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建立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无法提供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给予警告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市场上各种美妆店、美甲店数量众多,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部分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对店内化妆品管理不到位,未建立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化妆品产品质量无法保障。对这类案件的查处,有利于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科学有效选用化妆品,为群众提供安全、放心的服务。

来源 | 张槎街道市场监管所
编辑 | 张槎微新闻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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