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某分店
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7日,禅城区市场监管局祖庙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某分店在经营场所内,常温条件下放置包装标示温度要求为“置阴凉处,温度不超过20摄氏度”的药品,检查时该药店温度表显示实时温度为25.5摄氏度。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11日收到相关药品后,未按包装标示的保存条件的要求进行存储。当事人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023年10月7日,禅城区市场监管局祖庙市场监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给予警告。
典型意义
药品如果不按规定的温度储存,无法保证其在有效期内的质量,无疑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甚至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药品的合理储存是药店容易疏忽的一点,目前药品种类繁多,经营者在收货储存时,容易忽视一些普通药品的存储要求。另外,部分药店不注意阴凉柜的密封,导致阴凉柜的温度湿度不达标。
对这类案件的查处,有利于督促广大药店经营者加强药品质量管理,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药品。
某医疗器械护理用品店
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简介
典型意义
某美容美甲店
在经营中使用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禅城区市场监管局祖庙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美容美甲店在经营场所内摆放的8瓶疑似化妆品物品无中文标签。经查明,该物品为指甲油,当事人在为顾客提供美甲服务时使用了上述产品。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8月16日,禅城区市场监管局祖庙市场监管所依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化妆品,罚款500元。
典型意义
资料来源丨祖庙市场监管所
祖庙微新闻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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