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为戒!祖庙街道公布一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祖庙微新闻 2024-01-03 22:27

为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视察广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巩固提升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根据国家药监局和省药监局及市、区市场监管局的统一部署,祖庙市场监管所从2023年6月至2024年底,在全街道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半的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

祖庙市场监管所坚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不收尾、不收劲,持续重拳出击,打击和震慑违法行为。2023年以来,祖庙市场监管所查处了一批案件,有力保障了全街道人民群众“用药用械用妆”安全。现公布典型案例。

01 号案件

某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某分店

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7日,禅城区市场监管局祖庙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某分店在经营场所内,常温条件下放置包装标示温度要求为“置阴凉处,温度不超过20摄氏度”的药品,检查时该药店温度表显示实时温度为25.5摄氏度。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11日收到相关药品后,未按包装标示的保存条件的要求进行存储。当事人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023年10月7日,禅城区市场监管局祖庙市场监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给予警告。

典型意义

药品如果不按规定的温度储存,无法保证其在有效期内的质量,无疑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甚至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药品的合理储存是药店容易疏忽的一点,目前药品种类繁多,经营者在收货储存时,容易忽视一些普通药品的存储要求。另外,部分药店不注意阴凉柜的密封,导致阴凉柜的温度湿度不达标。

对这类案件的查处,有利于督促广大药店经营者加强药品质量管理,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药品。

02 号案件

某医疗器械护理用品店

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8日,禅城区市场监管局祖庙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医疗器械护理用品店在经营场所内放置的医疗器械未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经查明,2023年2月3日,当事人购进2台压缩式雾化器,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10月13日,禅城区市场监管局祖庙市场监管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给予警告

典型意义

未按规定建立并执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不利于企业严格落实其质量管理主体责任,造成医疗器械质量管理风险隐患较大。对这类案件的查处,有利于督促医疗器械经营者切实重视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降低风险隐患。

03 号案件

某美容美甲店

在经营中使用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禅城区市场监管局祖庙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美容美甲店在经营场所内摆放的8瓶疑似化妆品物品无中文标签。经查明,该物品为指甲油,当事人在为顾客提供美甲服务时使用了上述产品。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8月16日,禅城区市场监管局祖庙市场监管所依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化妆品,罚款500元。 

典型意义

民生问题无小事,化妆品作为直接和人体接触的物品,其使用安全重要性不言而喻。目前,市场上各种美妆店、美甲店数量众多,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部分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对店内化妆品管理不到位,使用“无中文标签”化妆品提供服务。这些化妆品不但产品质量无法保障,且容易因为无标签说明导致错误使用。对这类案件的查处,有利于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科学有效选用化妆品,为群众提供安全、放心的服务。

资料来源丨祖庙市场监管所

祖庙微新闻编辑小组

(滑动查看更多)

佛山古镇 · 祖庙街道

长按二维码
马上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