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常农民朋友为作物施肥
都是期盼提高收成
但部分商家为了提升肥料效果
竟在肥料中添加农药
你知道这个行为可是违法的吗?

下面农业君“以案释法”小课堂
给你普法
2023年3月,佛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农药肥料执法交叉检查行动,在禅城区某农资店抽检了标称“××绿叶膨大速长”的中量元素水溶肥料产品。经检验机构检测,该产品中检出了含有0.21%“复硝酚钠”和0.11%“萘乙酸”两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农药成分,市农业农村局将该案转禅城区农业农村局查处。因该肥料产品中检出了农药成分,应当取得农药登记证而未取得,认定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禅城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给予该农资店罚款5000元。

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药、肥料跨区执法交叉检查行动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植物生长调节剂作为农药进行管理,只有取得农药登记并办理了生产许可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和使用。
我国对植物生长调节剂登记要求十分严格,申请登记前需要进行大量试验,只有各种试验证明其具有较好的功效、对人和动物安全、环境友好时,方可批准登记。批准登记的植物生长调节剂要求制定安全使用技术规范,包括用药时期、用药剂量、施用方法、使用范围、注意事项和安全间隔期等,并在批准登记的产品标签上明确标注,以指导农民安全使用。对此,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在《关于肥料产品检测出农药成分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肥料与农药的混合物,包括肥料产品中含有农药成分的,应当作为农药进行管理”。即仅登记为肥料的产品中检测出农药成分的,一律按假农药进行处理!


为迎合种植户喷施叶面肥需要见效快的心理,一些厂家会添加部分植物生长调节剂来促进植物快速吸收、快速反应。这种肥料主要是激素起作用,而养肥含量较少,可能会使作物过快增长,或者使生长受到抑制,对农产品的品质会有一定影响,广大种植户不了解,感觉便宜效果还明显,所以非常容易上当。历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都要求重点查处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叶面肥等肥料中非法添加农药,尤其是植物生长调节剂等违法行为。
佛山市农业农村部门积极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执法行动,按照《肥料中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37500-2019)执行标准,将查验肥料产品里是否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纳入肥料监督抽查检测,2022年以来抽检肥料产品77批次,查处3起肥料中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案件和16起养分含量不足案件,进一步打击了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