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问快答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13号令)即将实施
畅享乐平 2023-12-26 18:54

近日,应急管理部以部令的形式公布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该《规定》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防范遏制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的重要举措。

快问快答

问:典型的有限空间场所有哪些?

答:在日常生产中,人们比较熟悉或常见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包括像污水井、化粪池、沼气池,在工贸企业中像发酵池、腌渍池、纸浆池、污水处理池等这类型的作业场所

问:有限空间与正常作业的场所有什么不同?
答: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它既可以是全部封闭的,也可以是部分封闭的,既有地上的,也有地下的,这些场所一般都不是长时间工作的场所,人员只是在必要时才进入有限空间内,进行检修维修、清理清淤等临时性的作业。

问: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有什么危害?
答:由于有限空间在设计上没有按照固定工作场所考虑采光、照明、通风等要求,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这些危险有害因素会导致人员中毒或者窒息,也可能导致有限空间内发生爆炸。

问:有限空间作业场所一般常见存在什么有毒有害气体,容易发生什么事故?
答:比较典型的有毒有害气体有硫化氢、一氧化碳,还有容易导致缺氧窒息的二氧化碳、氮气、氩气等气体,还有一些容易挥发的易燃易爆物质与空气混合容易导致燃爆事故。从工贸企业已经发生的事故来看,占比最大的就是中毒和窒息事故。最为典型的就是硫化氢中毒,硫化氢是一种无色、剧毒气体,比空气重。硫化氢易产生于污水池、纸浆池、发酵池、酱腌菜池等富含有机物并易于发酵的场所。低浓度的硫化氢有明显的臭鸡蛋气味,可被人敏感地发觉,当浓度非常高时,数秒内即可致人死亡。

问:近年来,工贸行业发生的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主要有哪些?集中在什么行业?有什么特点?
答:近年来,工贸行业发生的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主要在造纸、酱腌菜、皮革、羽绒加工、印染等很多行业领域都发生过:如8月31日,辽宁盘锦德润商贸公司在进行腌制池抽水泵检维修作业时发生有限空间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4人死亡;2021年9月11日,河北保定市一羽绒加工厂在进行污泥潜水泵检查作业时发生有限空间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这些事故的一个典型特点就是“一人遇险、多人遇难”。面对同事、亲友、邻居遇难,出于人之常情,人们会义无反顾的去进行施救,但往往因为对有限空间内存在的安全风险不清楚,没有佩戴呼吸防护用品、没有配备安全带等应急救援装备,在没有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施救,出现多人伤亡的悲剧。所以各工贸企业要切实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意识,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13号令)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3号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已经2023年11月6日应急管理部第2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王祥喜

2023年11月29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作业,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

第四条 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以及安全培训、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 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监护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应急救援等用品、装备。

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鼓励工贸企业采用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提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

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

第八条 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依法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与承包单位在合同或者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并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承包单位有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对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如实记录。

未经培训合格不得参与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条 工贸企业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按规定组织演练,并进行演练效果评估。

第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

第十二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可能产生有毒物质的有限空间采取上锁、隔离栏、防护网或者其他物理隔离措施,防止人员未经审批进入。监护人员负责在作业前解除物理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的特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并对相关用品、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存在爆炸风险的,应当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措施,相关电气设施设备、照明灯具、应急救援装备等应当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作业前,应当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监护人员应当对通风、检测和必要的隔断、清除、置换等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检查,确认防护用品能够正常使用且作业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确保各项作业条件符合安全要求。有专业救援队伍的工贸企业,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情况。

第十五条 监护人员应当全程进行监护,与作业人员保持实时联络,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

发现异常情况时,监护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后,应当立即按照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应急处置,组织科学施救。未做好安全措施盲目施救的,监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

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安排专人对作业区域持续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作业中断的,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十六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有限空间,实行目录管理。

监管目录由应急管理部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十七条 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纳入重点检查范围,突出对监护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配备等事项的检查。

第十八条 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者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二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演练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三)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

(四)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5月20日公布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同时废止。

近期热点回顾

近日,应急管理部以部令的形式公布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该《规定》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防范遏制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的重要举措。

快问快答

问:典型的有限空间场所有哪些?

答:在日常生产中,人们比较熟悉或常见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包括像污水井、化粪池、沼气池,在工贸企业中像发酵池、腌渍池、纸浆池、污水处理池等这类型的作业场所

问:有限空间与正常作业的场所有什么不同?
答: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它既可以是全部封闭的,也可以是部分封闭的,既有地上的,也有地下的,这些场所一般都不是长时间工作的场所,人员只是在必要时才进入有限空间内,进行检修维修、清理清淤等临时性的作业。

问: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有什么危害?
答:由于有限空间在设计上没有按照固定工作场所考虑采光、照明、通风等要求,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这些危险有害因素会导致人员中毒或者窒息,也可能导致有限空间内发生爆炸。

问:有限空间作业场所一般常见存在什么有毒有害气体,容易发生什么事故?
答:比较典型的有毒有害气体有硫化氢、一氧化碳,还有容易导致缺氧窒息的二氧化碳、氮气、氩气等气体,还有一些容易挥发的易燃易爆物质与空气混合容易导致燃爆事故。从工贸企业已经发生的事故来看,占比最大的就是中毒和窒息事故。最为典型的就是硫化氢中毒,硫化氢是一种无色、剧毒气体,比空气重。硫化氢易产生于污水池、纸浆池、发酵池、酱腌菜池等富含有机物并易于发酵的场所。低浓度的硫化氢有明显的臭鸡蛋气味,可被人敏感地发觉,当浓度非常高时,数秒内即可致人死亡。

问:近年来,工贸行业发生的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主要有哪些?集中在什么行业?有什么特点?
答:近年来,工贸行业发生的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主要在造纸、酱腌菜、皮革、羽绒加工、印染等很多行业领域都发生过:如8月31日,辽宁盘锦德润商贸公司在进行腌制池抽水泵检维修作业时发生有限空间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4人死亡;2021年9月11日,河北保定市一羽绒加工厂在进行污泥潜水泵检查作业时发生有限空间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这些事故的一个典型特点就是“一人遇险、多人遇难”。面对同事、亲友、邻居遇难,出于人之常情,人们会义无反顾的去进行施救,但往往因为对有限空间内存在的安全风险不清楚,没有佩戴呼吸防护用品、没有配备安全带等应急救援装备,在没有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施救,出现多人伤亡的悲剧。所以各工贸企业要切实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意识,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13号令)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3号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已经2023年11月6日应急管理部第2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王祥喜

2023年11月29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作业,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

第四条 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以及安全培训、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 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监护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应急救援等用品、装备。

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鼓励工贸企业采用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提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

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

第八条 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依法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与承包单位在合同或者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并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承包单位有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对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如实记录。

未经培训合格不得参与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条 工贸企业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按规定组织演练,并进行演练效果评估。

第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

第十二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可能产生有毒物质的有限空间采取上锁、隔离栏、防护网或者其他物理隔离措施,防止人员未经审批进入。监护人员负责在作业前解除物理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的特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并对相关用品、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存在爆炸风险的,应当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措施,相关电气设施设备、照明灯具、应急救援装备等应当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作业前,应当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监护人员应当对通风、检测和必要的隔断、清除、置换等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检查,确认防护用品能够正常使用且作业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确保各项作业条件符合安全要求。有专业救援队伍的工贸企业,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情况。

第十五条 监护人员应当全程进行监护,与作业人员保持实时联络,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

发现异常情况时,监护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后,应当立即按照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应急处置,组织科学施救。未做好安全措施盲目施救的,监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

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安排专人对作业区域持续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作业中断的,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十六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有限空间,实行目录管理。

监管目录由应急管理部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十七条 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纳入重点检查范围,突出对监护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配备等事项的检查。

第十八条 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者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二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演练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三)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

(四)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5月20日公布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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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畅享乐平编辑组

来源丨三水应急管理

审核丨乐平镇宣文旅办、乐平镇应急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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