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警示丨张槎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⑦


以法治手段筑安全底线
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通过警示教育作用
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意识
促进你我成为安全的传播者、受益者!
2023年9月20日,张槎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到佛山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锁闭了后门出口,存在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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