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属刑事责任!工业企业切勿逃避监管,超标排放废水
乐从发布 2023-12-18 19:30

日前,乐从镇某企业在清洗车间内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因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相关案件已被生态环境部门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详情

2023年7月19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乐从监督管理所(下称“乐从环监所”)执法人员到佛山市某汽配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清洗车间除油池外接了一条通向空调冷凝管的白色PVC管,除油池内的废水经由该白色PVC管、空调冷凝管排入车间外雨水口,最终排放至外环境

根据《检测报告》,该公司排放的废水中总铬、六价铬等重金属含量超过《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1第一类污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属于有毒物质。其中,“总铬”的排放标准限值≤1.5mg/L,检测结果是22.5mg/L,超标14倍;“六价铬”的标准限值≤0.5mg/L,检测结果15mg/L,超标29倍

清洗车间除油池

除油池外接的PVC管

清洗车间内废水排放口(白色PVC管与空调冷凝管接驳处)

查处情况

2023年9月18日,乐从环监所将该案依法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于9月18日对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案进行立案侦查。

法律链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二)“外环境”,是指污染物排入的自然环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同为外环境。......4.对排放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其产生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第十七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三)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案件启示

工业企业逃避监管、超标排放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仅会污染环境,受到行政处罚,更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工业企业尤其是涉水企业应深入思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加强工业废水处理方面管理,提高相关主管人员、员工的环保责任意识,确保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得到有效处理、合法合规排放。

来源:乐从环监所

编辑:佛山新闻网 张凯滢

审校:岑炽晖、麦丽敏、张家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