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已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原文戳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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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明确,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了列入名单的9种具体情形,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情形。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有5种: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有4种: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的;
在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供稿丨调查统计和宣传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