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案
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无证上岗作业
事实一:
2023年8月21日,石湾镇街道应急办对辖区内某修缮及扩班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有6人正在从事墙体拆除工作,其中黄某某1人站在高处作业,该高处工作平台边缘无围护,且离地面高度约6米。执法人员发现黄某某未有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事实二:
2023年8月25日,石湾镇街道应急办对辖区内某外墙剥落隐患整改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有3人正在从事外墙围布拆除工作,其中肖某某1人站在高处作业,该高处工作平台边缘无围护,且离地面高度约4米。执法人员发现肖某某未有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上述两处工程项目的劳务均由杭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接施工,杭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杭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对杭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的行政处罚。
石湾镇街道应急办提醒:高处作业是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属于特种作业范畴,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可能造成重大危害,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者》后,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来源 | 石湾镇街道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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