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城叉车使用单位,这份安全作业事项提醒,建议收藏!
荷城发布 2023-12-14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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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荷城市场监管所在对企业进行叉车安全检查时,发现部分叉车存在安全隐患,极易发生安全风险问题。企业相关人员应当从以下案例了解叉车常见安全隐患,掌握规避和处置风险的方式方法,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以下是使用单位在使用叉车时
比较常见的一些错误行为
#没有登记注册使用#
#没有按时定期检验#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
#没有不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
#私自改造车辆#

案例一

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

2023年5月18日,荷城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荷城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用1台叉车未经定期检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查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案例二

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叉车

2023年1月4日,黑龙江通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通河县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用1台叉车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经查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的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规定,属于使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的违法行为。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

特别提醒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义务对所用设备申报检验,确保所用设备均检验合格,取得使用登记证明,应严格落实国家市监总局74号令“两个规定”配备安全总监、安全员及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逃避监管,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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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荷城市场监管所
编辑:佛山新闻网 李华键

审校:宋超、何丽华、陈丽娴、杨诗雨、李颖、何绮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