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验先投、未批先建?一企业被罚!



该厂塑料制品业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未建成、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最终依法对该厂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企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
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积极履行主体责任
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
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勒流监督管理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