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市民投诉,连滘村委会赤下社村存在疑似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房屋行为,镇自然资源所高度重视并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核实。

大塘镇赤下社村违法用地
经现场核查,疑似违法用地现场已搭建砖凝土结构房屋,面积约100平方米,该地块无合法用地手续,地类为一般农用地。执法人员多次对当事人批评教育,要求其自行整改无果后,12月8日上午9点30分镇自然资源所联合镇综合执法办依法对该地块进行强制拆除,拆除工作于下午16时完成,该地块目前已恢复土地原状。


大塘镇赤下社村违法用地拆除后
大塘镇始终贯彻上级从严打击违法用地要求,保持土地执法巡查、整治高压态势,面对违法用地行为绝不姑息,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坚决对违法用地“零容忍”,严厉打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非粮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出:“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解决好14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必须守住耕地这个根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