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生鲜灯”,杨和开出首张罚单!
杨和发布 2023-12-08 19:09

12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落地实施,被称为生鲜产品“美颜神器”的“生鲜灯”将在生鲜市场内全面禁用,违反规定者将被警告或处罚。

为积极响应《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杨和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杨和镇农贸市场及其周边经营者、商场超市进行“生鲜灯”专项整治行动,对仍在使用“生鲜灯”的经营者开出了首张罚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图为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其中,自《办法》公布以来,杨和市场监管所通过口头提醒、发放《禁止使用“生鲜灯”提醒告知书》、分别召开超市和农贸市场的动员会等方式广泛宣传,提醒督促经营者及时更换符合规定要求的灯具。截至目前,杨和市场监管所共出动执法人员12人次,检查农贸市场6个次,超市20家次,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30余户次,发放宣传资料120余份。

现场检查情况 

下一步,杨和市场监管所将把“生鲜灯”整治纳入日常监管重点,继续监督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严格按照标准使用灯具,还生鲜农产品“本色”,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食品消费环境。同时,杨和市监所提醒生鲜农产品销售者,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照明灯具,拒不改正的,将会面临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消费者如果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普法

第七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鼓励采用净菜上市、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二)销售、贮存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


杨和发布微信编辑部
来源:杨和市场监督管理所
编辑:佛山新闻网 严婉明

审校:夏紫莹、邵禺铭、谢婷婷、黄雁玲、罗慧珊、李颖、何绮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