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知识 | 机关纪委办案知识问答
佛山机关党员红 2023-12-07 22:33

案例

2023年5月的一晚,某单位中共党员张三(化名,系工勤人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被执勤交警查获并给予处罚。同年10月该单位机关纪委对张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审查,经该单位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三党内警告处分。

在办案过程中,机关纪委提出几点疑问:

办案知识问答

01

对张三的立案由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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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三十八条规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调查。

立案审查调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并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

据此,机关纪委对张三决定立案,必须经机关纪委书记审批,并报机关党委书记批准。

02

对被审查人决定党纪处分由谁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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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给予驻在部门的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由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进行审查和审理。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由党组讨论决定。

03

机关纪委能否下达党纪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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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理由一:《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这是党组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体现。理由二:机关纪委是部门党组(党委)领导下具体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内设机构,不能对外行文。

04

党纪处分决定生效日期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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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来源:中共佛山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编辑:佛山机关党员红微信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