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抽丝剥茧,锁定排污违法行为!




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该企业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的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目前该案件已办理,拟移交公安实施刑事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涉水排污单位要明晰自身环保责任
按规定落实污染物治理及规范排放
完善日常管理体系
严禁通过私设暗管
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利用渗坑等
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均安监督管理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