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某金属工程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危险物品储存、安全措施
2023年7月6日,石湾镇街道执法人员对佛山市某金属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单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检查中发现厂内仓库混放有氧气瓶若干,煤气瓶3个,仓库内未有通风、监测、防火等安全设施、设备,存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问题。针对该项问题,执法人员拍摄了现场图片,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调查,两人均承认上述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违法主体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佛山市某金属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佛山市某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叁万元(¥3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石湾镇街道应急办提醒: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方面的有关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否则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对不依法执行相关措施,甚至因此导致严重后果的,执法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来源 | 石湾镇街道应急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