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城镇关于公开征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拟选址的通知
明城发布 2023-12-01 20:51
明城镇关于公开征集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拟选址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和《佛山市高明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2024-2026年)》(明应急【2023】51号),规范我镇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根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本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拟选址。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要求,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易燃易爆物标准规范为依据,通过科学选点,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建立既安全规范,又能满足群众购买需求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络体系。(二)具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四)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五)严禁在城乡结合部或集贸市场布设连片集中形式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六)符合选址与布局、建筑物结构、存放限量、电气与消防、独立营业执照等其他布点规划综合考虑因素。请符合有关条件作为拟选址的单位和个人,于2023年12月8日12时前提交《烟花爆竹零售店拟选址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及四至图》至高明区明城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联系人:李庆明,0757-88831594)。高明区明城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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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店拟选址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及四至图》
安全条件要求:
1、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标明零售店内长、宽尺寸、零售店内面积),店内不得有明火设施与不防爆电器。
2、零售场所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警示内容:(1)严禁烟火;(2)禁止吸烟;(3)禁止燃放烟花爆竹;(4)机动车辆装卸时必须熄火。
3、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店内与楼上均不得住人)。
4、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5、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加气站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6、与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等距离满足大于50米-70米的安全距离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