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法治手段筑安全底线
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通过警示教育作用
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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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张槎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佛山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自2022年1月25日成立至检查时都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在对佛山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询问调查时发现:该公司承租了陈某某的物业用于经营布匹仓储业务,而陈某某作为物业出租方,未对承租单位(佛山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督促整改承租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未对承租单位开展定期的安全检查。
执法人员对出租方与承租方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并予以立案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到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佛山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限期整改,并予以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物业出租方陈某某限期整改,并予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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