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这种违法行为可能“一检三罚”!
禅城南庄 2023-11-28 23:12

一检三罚”
是指对被检企业(发包单位)
相关责任人员、承包单位进行处罚

近日
南庄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在日常执法检查中
查处一起“一检三罚”典型案例
现予以公布
请广大企业引以为戒
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
安全隐患自查自改

违法案例

2023年11月,南庄镇执法人员到辖区某园区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佛山市顺德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装饰工程公司,为承包方)员工马某、杨某两人正在进行广告字安装施工,施工高度距离地面约20米,属于高处作业。现场查询发现杨某具备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马某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现场责令马某停止施工作业。

经查,该园区运营方佛山市某产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某产业运营公司,为发包方)于2023年10月与某装饰工程公司签订《园区项目广告合作协议》,将园区广告字牌更换工程发包给其,并签订了《广告安装安全协议书》。11月,马某受某装饰工程公司(承包方)聘请进行广告字安装施工作业,某产业运营公司作为发包单位,未核查外来作业人员资质证件,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某产业运营公司(发包方)存在“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总经理陈某对此负有主管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某装饰工程公司(承包方)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拟对某产业运营公司(发包方)作出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作出人民币肆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某装饰工程公司(承包方)作出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相关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提醒

本案例“一检三罚”,即对被检企业(发包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承包单位进行处罚。在日常生产生活中,部分发包单位,对自身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清,对发包的项目,不闻不问,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不仅会对作业人员的身份资质进行核查,对不属于被检企业员工(即外来作业人员),被检企业有责任对外来作业人员资质进行审核,并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执法单位不仅对承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还要就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未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以及相关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查处。请广大企业引以为戒,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

5.根据《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的第三条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编辑 | 禅城南庄编辑部
审校 | 南庄镇宣传文体旅游办公室
来源 | 南庄镇应急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