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排放废水?一企业被罚!



经查,该公司建设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项目有酸洗磷化工艺,外排废水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5.4万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排污单位应积极落实主体责任
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
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
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北滘监督管理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