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重罚!
佛山生态环境 2023-11-24 14:09

佛山市南海区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在近期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凡某某在丹灶镇某村社的田头棚中存放着大量装有废矿物油的铁桶、胶桶、废机油格,棚内有电机、抽油管、手动叉车的工具,棚内地面未做硬化防渗漏措施,部分废油已流出地面。

经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显示,案涉废物中大部分为危险废物,依法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进行分类管理,案涉危废重量约15吨。

棚内存有大量装着废矿物油的铁桶、胶桶等

凡某某存在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环境部门于检查当日立即对案涉田头棚就地查封,后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执法人员进行采样检测

当事人凡某某无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5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个人、单位

禁止从事收集、贮存、

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切勿以身试法

否则将面临高额罚款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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