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重罚!



当事人凡某某无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5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个人、单位
禁止从事收集、贮存、
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切勿以身试法
否则将面临高额罚款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