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芦苞镇安全生产
“以案释法”

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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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3 年6 月20 日,芦苞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到佛山市某公司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安全生产检查,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陪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污水处理池(涉有限空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经执法人员讨论决定,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涉嫌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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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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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事项告知从业人员,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企业应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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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办提示
安全警示标志是设在作业现场的第一道防线,能够提醒工作人员预防危险,从而避免事故发生;当危险发生时,能够指示人们尽快逃离,或者指示人们采取正确、有效、得力的措施,对危害加以遏制。请各企业依法设置醒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相关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标志的指示,共同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规范
NO.1
安全标志应设置在与安全有关的明显地方,并保证工作人员有足够的时间注意其所表示的内容。
NO.2
设立于某一特定位置的安全标志应被牢固地安装,保证其自身不会产生危险,所有的标志均应具有坚实的结构。
NO.3
当安全标志被置于墙壁或其他现存的结构上时,背景色应与标志上的主色形成对比色。
NO.4
对于那些所显示的信息已经无用的安全标志,应立即卸下。
NO.5
为了有效地发挥标志的作用,应对其定期检查,定期清洗,发现有变形、损坏、变色、图形符号脱落或亮度老化等情况,应及时更换。

禁止标志

警告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