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应依法”,数据失实“不可取”!



检测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罚款23500元并向社会公示其处罚结果。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
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
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
不得弄虚作假,隐瞒
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