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现象屡禁不止!坚决捍卫隐私到底!
在大良 2023-11-15 18:27

随着科技的发展

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但也有不法分子利用科技进行不法活动

你注意到了吗?

这些地方都有可能藏着摄像头

窥探着我们生活的“第三只眼

稍不注意就让我们成为了网络偷拍的主角

被肆无忌惮地围观、传播着......

01
“偷拍神器”

据新闻报道介绍,近日,黑龙江双鸭山市饶河县警方破获一起特大制售窃听窃照器材案并缴获大量相关器材,根据办案经验,民警介绍了几款常见的偷拍工具:

“打火机”:有U盘形状的USB接口,后部有一个摄像头,有录音、录像功能,放在桌子上,没有人会注意到有摄像头。

“眼镜”:一款透明平面镜,没有任何度数,被不法分子改装后,在眼镜中间有加装的摄像头,录像之后视频会储存到眼镜的内部。

“音箱、手表、车钥匙、电源插座等”:原本普通的日常用品,经过一番伪装改造后,都可以变成一个具备偷拍功能的设备。

专家介绍:除了在酒店和民宿以外,在商场试衣间、公共洗手间、电动扶梯、公交车、地铁等地也是偷拍高发的区域,民众要多留心一下。

02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如果遇到被偷拍的情况,要及时通过拍照、录视频等方式保留证据并及时报警,以追究偷拍者和经营方的责任。

谁都不想让自己成为下一个偷拍镜头里的主角

更不想自己的隐私暴露在大众之下

发现偷拍摄像头

请选择用法律保护自己

不要因为担心泄露自己的隐私

而羞于报警

指导:区普法办、区司法局
来源:大良普法办、大良司法所
素材央视网、央视新闻、中国普法、网络
编辑:融讯新媒体 李健英 
审校:大良街道宣传文体旅游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