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现场核查,该餐饮店通过称重时人为调整电子秤使其标称重量比实际重量增加10%的方式,以此多计价款,该违法行为持续近一个月,共获违法所得2535.91元。
同时该餐饮店现场也未能提供该电子秤周期检定的相关证据。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及使用未经周期检定的电子秤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电子秤,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 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鉴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 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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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标签”:电子计价秤是国家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按照《计量法》的规定,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要实行强制检定。消费者在交易时,可以查看电子秤上是否贴有国家强制检定的合格标签及有效期。对无标识的电子秤可要求商家更换经检定合格的电子秤。
要“看显示值”:注意查看商家所使用的电子秤是否放在平整的水平台面上,商品称重前,电子秤的重量显示值为零,称重时显示值是不是已稳定不变。
要“留凭证”:注意保存好相关票据凭证。如发现“缺斤短两”行为,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丨佛山市场监管
编辑丨杨运财、胡慧中
审校丨关雅莲、黄加浩、郭灿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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