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即当事人通过改正措施后,使得整体建筑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者可以通过补办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除违法建筑的影响。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即当事人需要通过拆除违法建设后,才能消除违法建筑的影响。
行政机关作出整改决定后,当事人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违法建设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应当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可以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违法建设的当事人信息,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第十六条,节选(三)“不动产登记部门对没有或者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以及当事人未处理完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予办理或者暂缓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继承登记和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登记除外)和抵押登记。”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违法建设行为人逾期不拆除,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组织实施强制拆除,且强制拆除的费用应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三)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五)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六)在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七)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以上主要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方面的违法建设)

图源:网络
来源:大良普法办、大良司法所、大良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大良综合执法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