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法治手段筑安全底线
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通过警示教育作用
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意识
促进你我成为安全的传播者、受益者!
(一)
2023年8月4日,张槎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佛山市恩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的仓库货物堆放高达2.5米,且未采取防止货物倾倒、防止货物掉落的措施消除货物堆垛过高的现实事故隐患,执法人员要求其整改到位。
(二)
2023年6月13日,张槎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佛山市斯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缺少2022年1月1日至检查时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执法人员要求其整改到位。

以上两家企业因在生产、作业中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和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佛山市恩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限期整改,并予以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佛山市斯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限期整改,并予以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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