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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代)或港务当局或仓库管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放行货物的行为。
正常情况下,收货方需要正本提单或电放或seaway才能提货,但却经常发生“正本提单在手,货居然已被提走”的情况。我们把这样的情况称作“无单放货”。
这种交易方式的正常操作是:客户先付30%定金,我们做货,做好货后安排货物装运,然后拿到正本提单。接着把提单复印件给到客户,等客户确认提单信息OK,客户付余款,我们收到钱后寄正本提单给他,或者让船公司电放,然后再给到客户电放号,客户才可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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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已没有争议,但是在不少地区,基于其现实考虑,仍被视为合法行为。对于从事船运、外贸行业的人员,了解哪些国家地区允许无单放货,起作用可以说不言自明。
拉美、西非等很多国家,均存在无单放货的情况。安哥拉、尼加拉瓜、危地马拉、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委内瑞拉等国,都是可以无单放货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都是对进口货物实施单方面放货政策。船东对正本提单的操控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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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并不是完全能确定会损失,有很多客户是因为资金周转不灵,跟指定货代协商了无单放货,先销售,再付款。也就是说有些客户虽然无单放货了,但依然会打款,只是会晚点。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积极地与客户保持联系,同时要追究货代的责任,不经过出货方的允许擅自操作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应找货代负责。
如果是货代与国外买家恶意串通或者货代骗货,应该走法律程序。
同时,尽快联系律师,发律师函、催收函,并尽快启动黑名单系统,给对方造成压力。
尽快开始整理证据,做好诉讼的准备。特别值得注意的,海事诉讼的时效仅有一年(《海商法》第257条),中断时效也不同于一般时效。切莫被对方或是因为自己由于拖了时间,最后错过诉讼时效。

在拿到生效判决后,就可以委托当地律师或者讨债公司挽回损失。
来源:外贸单证中心
编辑:佛山市贸促会编辑部
